第四章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的比较思考
  
  第一节 境外强制分红制度概述
  
  1。以美国发达证券市场为例

美国拥有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股利政策也较为完善,因此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股息制度的历史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如今,美国证券业发展较为成熟,已形成良好的红利局面。因此,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证券市场无论是其全球重要性还是对现代证券投资的借鉴意义都更值得我国借鉴。美国的强制股息制度始于1820年代和20世纪初。在这个时代之前,由于公司的快速发展,分红是自愿的、不规范的。然而,1920年以后,美国的股息制度开始从不受监管逐渐向受监管发展。 1825年,美国纽约州颁布了第一个关于股利分配的规范性文件。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美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19世纪末,美国成立了股份公司,股权更加分散,稳定的股利制度成为市场需求。
  
  从20世纪初到1950年代,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法案,主要是因为两次世界大战给社会造成巨额赤字。加之经济危机,政府财政面临巨大压力。为了拯救美国经济,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34年成立,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美国政府开始征收未分配利润,这一时期的股利政策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从1950年至今,美国证券市场逐渐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逐渐减弱。在股利制度方面,强制股利制度逐渐被证券市场流行的独立股利政策所取代,股利形式也更加多元化。
  
   (二)美国股利制度的成因 首先,现金股利是美国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股利分配方式之一。其次,在美国,股利政策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方式,因此这种股利政策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选择。 。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更倾向于理性投资,而不是将证券市场的投资视为风险投资,这与我国完全相反。而对于美国家庭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息是一种稳定、持续的收入方式,因此他们非常关注上市公司内部的股息政策。股东往往关注上市公司的股利选择,以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而进行理性投资。最后,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将股票投资视为投资而非投机。同时,由于美国很多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以及人员配置都比较合理,能够为股东提供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也不用担心太多的问题。过程。风险大。因此,美国很多投资者选择长期持有股票,这也是美国证券市场如此稳定的原因之一。与美国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短线投资者较多,换手率较高,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之一。
  
  (3)美国上市公司强制股息诉讼的设立。美国强制股息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当董事恶意不分配股息时,法院可以要求董事会分配股息。强制股利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美国投资者保护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表现之一。这一诉讼机制是通过“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建立起来的。在英美国家,该制度旨在保护股票流动性差的股东。此外,公司内部中小投资者也应及时督促公司积极分配股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公司股利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
  
  2。以巴西、韩国为代表的新兴证券市场
  
   (一)巴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 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实行强制股利制度的国家,巴西的强制股利政策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 20世纪70年代末,巴西实行强制股息制度。据记录,当时巴西不少上市公司对这种强制分红政策非常抵触。
  
  为了遏制这种情况的持续蔓延,巴西于1976年12月16日颁布了《公司法》第640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强制股息,且强制公司股息不得净利润的50%以下。看得出来,巴西政府正在努力鼓励巴西民众接受这一政策。后来,随着巴西证券市场的变化,其2010年新的第2673条将该比例降低至2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巴西强制分红政策的比例也会相应调整。巴西强制股利制度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但当时不少人对这一强制性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其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处置权。另外,2010年新《公司法》还规定,分红比例可以在三种情况下调整:
  
  首先,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调整分红比例的建议,但董事会需要提供强制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分红情况等数据。过去三年;其次,在持有股权首次公开发行时经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新上市公司分配不低于年度净利润25%的股利;最后,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必须上市。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和支持,上市公司分配的股利不得低于公司年度净利润的25%。由于巴西属于法国民法国家,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早在1976年,巴西就建立了强制股息制度,并且随着强制股息制度在巴西的实施,该制度在巴西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韩国上市公司的股息分配制度
  
  韩国证券业发展相对成熟。与我国相比,韩国的股息制度经历了从“无监督”到“半强制”到“强制”到“逐渐弱化”到“衰落”的过程。韩国证券业的这种发展模式对于我国的强制分红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韩国,在1968年推出《证券市场促进法》之前,政府债券主要在市场上流通。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数量少、交易金额低,无法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 1968年,为了刺激国内经济,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鼓励投资者投资,韩国政府在促进法中规定了股息率,促进了韩国各行业的发展。
  
  从20世纪初至今,韩国证券业逐渐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相对而言,政府对强制股利制度的监管逐渐减弱,但公司的股利分配仍存在一定限度的规定。
  
  韩国实行的强制分红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对分红率的规定。该制度要求股息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规定发布后,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在将钱存入银行和投资股市之间,选择了投资股市,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随着韩国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增加。这一政策在短时间内为公司筹集了大量资金。尽管2000年后韩国强制分红制度的监管逐渐减弱,但良好的分红环境和理念已经形成。
  
  3。香港、台湾强制分红制度
  
  (1)我国香港强制分红政策。在香港,最初的现金分红制度深受美国现金分红模式的影响。
  
  这个机制比较受欢迎,但是这个机制本身也有一些不合理的特点,因为在香港的中资企业受到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双重限制。香港现金分红制度的“回购”模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公司通过股票回购向股东支付股息,甚至与现金股息同时发放。 “回购”的具体动机是指“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方案,‘回购’不会影响每股实际市值,因此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回购’作为股东普遍认可的投资股权计划。”公司管理层还制定了相应的股票期权,以鼓励管理层投资。” 2、因此,部分股票的价值不被关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回购”具有双重功能,即向投资者支付股票利润的手段。这种股票“回购”的方式还可以改善这些新上市公司的内部负债率,从而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内部资本结构。因此,股票的“回购”尤其受到这些新上市公司的青睐。
  
   (2) 我国台湾的股息政策。在台湾,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是比较高的。许多公司每年将70%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在亚洲名列前茅。对于普通公司来说,自身股利比例也集中在50%以上)但进入21世纪,随着《稳健股利政策》的出台,台监局推出了新的股利规定。即“如无特殊原因,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支付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股利政策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支付股利”。 ②同时,台湾上市公司有四种股利政策可供选择。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公司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股利政策。但台湾监管机构规定了一般要求,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股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的10%。自平衡股利政策推出以来,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较20世纪初有所上升。 2009年,这一比例从49%迅速上升至81%,而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比例持续下降。
  
  第二节:海外强制分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我国强制分红标准相关规定
  
  强制分红的标准可以说是强制分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必须明确且易于在实践中执行,同时又不损害公司的投资能力。巴西公司法最初将股息标准设定为50%,但随着上市公司股息情况改善,标准降低至25%,并规定了三种可以调整比例的情况。但由于行业性质、公司发展阶段、公司投资价值等差异,我国强制分红标准很难达到均衡状态。一旦标准定得太低,强制分红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但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就会阻碍一些处于成长期的公司的发展,影响公司的投资能力,这不符合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也与初衷背道而驰。意图。但我国现行的强制分红制度实行的是“一刀切”的分红政策,这意味着任何不符合证监会要求的分红标准的公司都不能进行再融资。这种股利政策有很大的弊端。根据巴西证券市场的需要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上市公司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因此,为了避免上市公司不承担股利政策责任,避免其“空心化”证券市场,我国应改革“一刀切”股利政策,根据不同阶段制定平衡标准。企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不同,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具体标准的问题,在制度建立初期,过于详细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力的下降,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强制分红标准已成为重要课题。
  
   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披露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正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一旦信息披露制度失灵,上市公司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不派息或者少派息的决策。
  
  20世纪20年代,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投资银行协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我国也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制度有一般性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处罚过轻,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低,导致实践中难以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我国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此外,还应加强社会监督。目前,上市公司股利信息披露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监督也应加大。例如,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对上市公司的股利进行监督。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媒体进行监督。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和更新速度较快,投资者更容易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媒体还应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及时曝光不依法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及时、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在引导的同时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督。投资者要理性投资。
  
  3。完善股息税和除息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息情况不理想,与我国不合理的股息税制和除权制度有很大关系。一方面,我国除权制度不合理。股利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鼓励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这种股利分配方式对于目前低迷的股市运行状况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欧洲比较完善。在一些证券市场,一般只有具有高投资价值的大公司才能提供稳定、持续的现金分红。此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较高,能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因此,现金分红高的上市公司应该与其股价走势呈正相关。然而,我国A股市场却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的除权制度,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在一定程度上将原本应属于股东的部分利益转化为政府税收的一部分。在这一机制的指导下,投资者损失了部分利益,使得现金股利实际上剥夺了公司股东应从政府部门获得的权益。上市公司内部分配现金股利越多,政府部门的相关税费也会随之增加,公司投资者的利润损失也会越来越大,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股利多付少的情况。小分红比不分红还糟糕,因此在我国存在高现金分红的公司不受欢迎的现象。
  
  另一方面,我国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②。这种税收制度在经济学上称为经济双重征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经济双重征税包括对已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和对未分配利润(收益)的双重征税。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强制股息制度,因此本文仅讨论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
  
  由于我国重复征税,这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的积极性。上市公司宁愿减少股息,保留利润。而且,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留存利润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措施。因此,留存利润不会再次征税,但分配的股息将被两次征税。因此,如果股东能够通过资本收益弥补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损失,那么上市公司和股东都会选择不分配利润。另外,我国股息税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只有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而机构投资者则不需要。这违背了证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还有差别税率的问题。根据我国差别化税率政策的一些相关规定,该规定根据股东持股时间的长短,对股东征收不同程度的股息税。此举主要是为了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换手率。然而,目前我国短期投资者较多。差别税率政策实施后,投资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股息税负,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分红的积极性以及监控上市公司股息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我国目前实行的差别化股息税征收效果并不明显。反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对强制分红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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